上海兆信会计师事务所 验资 代理记账 审计 公司注册 财务猎头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


时间: 2017-08-18 10:36 来源: 作者: 点击: 次
说  明
 
一、关于认证标准的分类
本认证标准分为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贸易安全和附加标准,共5大类18条32项。其中前4类为基础标准,第5类为附加标准。
二、关于认证标准的赋分规则
(一)基础标准赋分规则。
赋分选项分为两种,一是“达标”、“不达标”,对应分值为“0”、“-2”;二是“达标”、“部分达标”、“不达标”,对应分值为“0”、“-1”、“-2”。
达标:企业实际情况符合该项标准。该项标准中有分项标准(用(1)、(2)、(3)等表示)的,也应符合每个分项标准。
部分达标:企业实际情况基本符合该项标准。该项标准中有分项标准(用(1)、(2)、(3)等表示)的,也应基本符合每个分项标准。
不达标: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该项标准。
相关标准项不适用于该经营类别企业的,海关不再对该项标准进行认证。
(二)附加标准赋分规则。
设定“符合”和“不适用”选项,对应分值为“2”和“0”。附加标准分值最高为“2”,不重复记分。
三、关于认证标准的通过条件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并经海关认定的,通过认证:
(一)所有赋分项目均没有不达标(-2分)情形;
(二)认证标准总分在95分(含本数)以上。
认证标准总分=100+(所有赋分项目得分总和)。
四、关于认证标准的自我评估
企业向海关提出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前,应当按照本认证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并将自我评估报告随认证申请一并提交海关。
五、关于规范改进情形的适用
除本认证标准第12、13、14、15、17、22、23项外,其他项不达标或者部分达标的,允许企业规范改进。规范改进期限由海关确定,最长不超过90日。根据规范改进情况,海关认定是否通过认证。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高级认证)
认证标准 达标情况
一、内部控制标准 达标
0
部分达标
-1
不达标
-2
不适用
(一)
组织机
构控制
1.内部组织架构 (1)进出口业务、财务、内部监督等部门职责分工明确。        
(2)指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关务,对企业认证建立书面或者电子档案。
2.海关业务培训 (1)企业应当建立海关法律法规等相关管理规定的内部培训制度。        
(2)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员、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每年至少参加1次海关法律法规等相关管理规定的内部培训,及时了解、掌握相关管理规定。
(二)
进出口业务控制
3.单证控制 具备进出口单证复核或者纠错制度或者程序。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申报前或者委托申报前有专门部门或者岗位人员对进出口单证涉及的价格、归类、原产地、数量、品名、规格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内部复核。
报关企业:代理申报前,有专门部门或者岗位人员对委托人提供的监管证件、商业单据、进出口单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合理审查。
物流企业:有专门部门或者岗位人员对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信息、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转关单(载货清单)等物流信息的准确性、一致性进行复核。
       
4.单证保管 (1)按海关要求建立进出口单证管理制度,确保企业保存的进出口纸质和电子报关单证、物流信息档案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与安全性。        
(2)妥善保管报关专用印章,以及海关核发的证书、法律文书。
5.进出口活动 进出口业务管理流程设置合理、完备,涉及的货物流、单证流、信息流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经抽查,未发现有不符合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形。        
(三)
内部审计控制
6.内审制度 (1)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岗位,或者聘请外部专职人员独立对进出口业务等实施内部审计。        
(2)每年至少内审1次,建立内审书面或者电子档案。
7.责任追究 (1)建立对进出口业务发现问题或者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或者措施。        
(2)建立对企业人员和报关人员私揽货物报关、假借海关名义牟利、向海关人员行贿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或者措施。
8.改进机制 (1)建立改进制度或者措施。        
(2)对海关要求的规范改进事项,应由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具体规范改进实施。
(四)
信息系统控制
9.信息系统 具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记录企业生产经营、进出口或者代理报关活动的信息系统,特别是财务控制、关务、物流控制等功能模块有效运行。        
10.数据管理 (1)生产经营数据以及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录入系统。系统数据自进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保存3年以上。        
(2)进出口或者代理报关活动等主要环节在系统中能够实现流程检索、跟踪。
11.信息安全 (1)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信息系统安全,并对员工进行相关培训。        
(2)有专门程序或者制度,识别信息系统的非正常使用,包括非法入侵信息系统,篡改或者更改业务数据,并对上述行为有严格的责任追究。信息系统要使用专人账户和密码,并且定期更改用户密码。
(3)有专门程序或者制度,保护系统和数据,有数据恢复、备份等手段防止信息丢失,应用反病毒软件和防火墙技术。
二、财务状况标准        
(五)
财务状况
12.会计信息 (1)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记录和反映进出口活动的有关情况,财务处理及时、规范。        
(2)企业申请认证的,提交当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所反映的企业财务状况真实、完整、规范、合法;重新认证的,企业自成为高级认证企业起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所反映的企业财务状况真实、完整、规范、合法。
13.偿付能力 (1)企业财务的速动比率在安全或者正常范围内。        
(2)企业财务的资产负债率在安全或者正常范围内。
14.盈利能力 企业主营业务利润率在安全或者正常范围内。        
15.缴税能力 生产型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上月末固定资产净值不低于其3年内向海关单笔纳税最高额;
非生产型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上年度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不为负。
达标
0
不达标
-2
不适用
     
三、守法规范标准      
(六)
遵守法律法规
16.人员违法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连续2年无故意犯罪记录。      
17.企业违法 (1)连续2年无走私犯罪、走私行为。  
 
 
 
 
 
 
 
(2)
非报关企业:连续1年无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金额超过3万元的行为;
报关企业:连续1年无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金额超过1万元的行为。
(3)
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处罚金额累计5万元以下,且违法次数在5次以下或者虽然超过5次,但违法次数与上年度企业进出口相关单证(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信息、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转关单(载货清单))总票数比例不超过千分之一。(企业自查发现并主动向海关报明,被海关处以警告以及3万元以下罚款的除外)
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次数不超过上年度代理申报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的万分之一,且处罚金额累计3万元以下。(企业自查发现并主动向海关报明,被海关处以警告以及1万元以下罚款的除外)
(七)
进出口业务规范
18.注册信息 报关单位:按规定报送《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企业及报关人员在海关的注册登记内容与实际相符。
其他企业:在海关的注册登记内容与实际相符。
     
19.进出口记录 上年度或者本年度有进出口活动或者为进出口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20.申报(传输)规范 (1)
报关企业:连续4个季度单季报关差错率不超过同期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连续4个季度单季报关差错率或者所委托报关企业报关差错率不超过同期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
物流企业:连续4个季度单季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差错率不超过同期全国平均传输差错率,连续4个季度单季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信息、转关单(载货清单)等物流信息的申报差错率不超过同期全国平均申报差错率。
     
(2)连续2个季度单季规范申报率超过90%。
(3)上年度及本年1至上月手(账)册超期未报核情事不超过1次。
21.税款缴纳 (1)上年度以及本年度1至上月滞纳税款报关单率不超过5%。  
 
 
 
 
 
(2)截至认证期间,没有超过法定缴款期限尚未缴纳税款及罚没款项情事。
(八)
符合海关管理要求
22.管理要求 (1)连续2年未发现有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拒绝或者拖延提供账簿单证资料、故意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资料等逃避海关稽查、逃避税款征缴的情形,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海关执法或者管理的情形。  
 
 
 
 
 
 
 
 
 
 
 
(2)连续2年未发现企业报送信息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形。
(3)连续2年未发现有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情形。
(4)连续2年未发现有向海关人员行贿的行为。
(九)
未有不良外部信用
23.外部信用 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连续1年在工商、商务、税务、银行、外汇、检验检疫、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企业或者人员名单、黑名单企业、人员。  
 
 
 
 
 
四、贸易安全标准 达标
0
部分达标
-1
不达标
-2
不适用
(十)
场所安全控制措施
24.场所安全 企业有检查、阻止未载明的货物和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场所、货物装卸和储存区域的书面制度和程序;进出口货物进出的区域设有隔离设施,以防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
1)大门和传达室:车辆、人员进出的大门配备人员驻守。
2)建筑结构:建筑物的建造方式能够防止非法闯入。定期对建筑物进行检查和修缮,确保其完好无损。
3)照明:企业生产经营场所配备充足的照明,包括以下区域:出入口,货物装卸和储存区,围墙周边及停车场/停车区域。
       
4)报警系统及视频监控摄像机:装配报警系统和视频监控摄像机,监测以下区域:出入口,货物装卸和储存区,围墙周边及停车场/停车区域,防止未经许可进入货物存储以及装卸区。
5)存储区域:在货物装卸和储存区域,以及用于存放进出口货物的区域,设有隔离设施,以阻止任何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
6)锁闭装置及钥匙保管:所有内外窗户,大门和围栏都设有足够数量的锁闭装置。管理层或者保安人员要保管所有锁和钥匙。
(十一)
进入安全控制措施
25.进入安全 企业实行门禁管理,有实施员工和访客进出、保护公司资产的书面制度和程序。
1)员工:具有员工身份识别系统,对员工进行身份识别和进入控制。对员工、访客的身份标识(比如钥匙、钥匙卡等)的发放和回收进行统一管理和登记。
2)访客:对进入企业的访客要检查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并进行登记,访客要佩戴临时身份标识并且有内部人员陪同。
3)未经许可进入、身份不明的人员:有识别、质询和确认未经许可进入、身份不明的人员的程序;发现可疑人员进入的,企业员工要及时报告。
       
(十二)
人员安全控制措施
26.人员安全 企业有审查拟聘员工和定期审查现有员工的书面制度和程序,提供动态的员工清单,包含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担任职位。
1)聘用前审核:聘用员工前,要对其应聘申请信息(例如就业经历、推荐信等)进行核实。
2)背景调查:聘用员工前,要对其进行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安全背景的检查或者调查。一经录用,要根据员工表现,以及对处于重要敏感工作岗位的员工进行定期审查和重新调查。
3)员工离职程序:有书面制度和程序,对离职或者停职员工及时收回工作证件、设备,并禁止其进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及使用企业信息系统。
4)安全培训:要对员工进行供应链安全意识的日常性培训,员工要了解企业应对某种状况以及进行报告的程序。
       
(十三)
商业伙伴安全控制措施
27.商业伙伴安全 企业有评估、要求、检查商业伙伴供应链安全的书面制度和程序。
1)全面评估:在筛选商业伙伴时根据本认证标准对商业伙伴进行全面评估,重点评估守法合规和贸易安全,并有书面制度和程序。
2)书面文件:在合同、协议或者其他书面资料中要求商业伙伴按照本认证标准优化和完善贸易安全管理。
3)监控检查:定期监控或者检查商业伙伴遵守贸易安全要求的情况,并有书面制度和程序。
       
(十四)
货物安全控制措施
28.货物安全 企业有确保供应链中货物在运输、搬运和存放过程中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程序。
1)装运和接收货物:运抵的货物要与货物单证的信息相符,核实货物的重量、标签、件数或者箱数。离岸的货物要与购货订单或者装运订单上的内容进行核实。在货物关键交接环节有签名、盖章等保护制度。
2)货物差异:在出现货物溢、短装或者其他异常现象时要及时报告或者采取其他应对措施,并有书面制度和程序。
       
(十五)
集装箱安全控制措施
29.集装箱安全 企业有确保集装箱的完整性,以防止未经许可的货物或者人员混入的措施和程序。
1)集装箱检查:在装货前检查集装箱结构的物理完整性和可靠性,包括门的锁闭系统的可靠性,并做好相关登记。检查建议采取“七点检查法”(即对集装箱按照以下顺序检查:前壁、左侧、右侧、地板、顶部、内/外门、外部/起落架)。
2)集装箱封条:已装货集装箱要施加高安全度的封条,所有封条都要符合或者超出现行PAS ISO 17712对高度安全封条的标准,封条有专人管理、登记。要建立施加和检验封条的书面制度和程序,以及封条异常的报告机制。
3)集装箱存储:集装箱要保存在安全的区域,以防止未经许可的进入或者改装,有报告和解决未经许可擅自进入集装箱或者集装箱存储区域的程序。
       
(十六)
运输工具安全控制措施
30.运输工具安全 企业有确保运输工具(拖车和挂车)的完整性,防止未经许可的人员或者物品混入的书面制度和程序。
1)运输工具的检查程序:有专门程序或者制度检查出入运输工具,防止藏匿可疑物品。
2)运输工具存储:运输工具要停放在安全的区域,以防止未经许可的进入或者其他损害,有报告和解决未经许可擅自进入或者损害的程序。
3)司机身份核实:在货物被接收或者发放前,应对装运或者接收货物的驾驶员进行身份认定。
       
(十七)
危机管理控制措施
31.危机管理 企业有应对灾害或者紧急安全事故等异常情况的书面制度和程序。
1)应急机制:具备对灾害或者紧急安全事故等异常情况的报告、处置等应急程序或者机制。
2)应急培训:要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
3)异常报告:发现有灾害或者紧急安全事故等异常情况、非法或者可疑活动,要报告海关或者其他有关执法机关。
       
五、附加标准 符合
2
不适用
0
(十八)
加分标准
32.加分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海关确认后可以加分:
(1)属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
(2)属于国家鼓励和扶持的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产业之一的企业。
(3)被中国报关协会等全国性行业组织评为优秀报关企业等荣誉称号的。
(4)属于中国外贸出口先导指数样本企业,且1年内填报问卷及时率在90%以上、问卷答案与出口增速的吻合度在0.3以上的;或者属于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样本企业、其他统计专项调查样本企业,且1年内填报问卷及时率和复核准确率在90%以上的。
(5)属于积极配合海关开展报关单证企业存单,且连续4个季度单季存单及时率、准确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企业。
 
 
 
 
 
 

联系电话
推荐内容

地址: 静安区共和新路966号302室 邮编: 200097
电话: 021-65381956

Copyright © 2004-2015 上海兆信会计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沪ICP备1001843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