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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虚开发票等风险


时间: 2011-01-13 12:50 来源: 作者: 点击: 次

日前,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发布,将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新《发票管理办法》加大了对虚开发票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企业涉税岗位的发票审核带来了新的挑战。纳税人如果不重视发票管理,会引发税务危机。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新《发票管理办法》不仅明确了虚开发票行为的种类,还加大了处罚力度。

    长期以来,不规范开具、取得、使用发票是导致纳税人受到税收处罚的主要原因,甚至一些专业的涉税中介机构也频频栽倒在发票上。

    2006年,北京永信永税务师事务所先后为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等提供咨询,收取咨询费共计810万元,其通过正处于免税期的华融和信公司开具发票并确认营业收入,由此少缴税款高达765.45万元。德融汇通公司以列支他人高尔夫会籍卡费、企业宣传纪念金币费用等方式税前扣除营业金额达47万余元。2005年12月,该公司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北京金来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提供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4张,合计2580万元。北京永信永税务师事务所、华融和信公司、德融汇通公司属于关联企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分别对华融和信公司、永信永税务师事务所分别处以罚款4万元以及1371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对德融汇通公司上述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和非法提供发票的行为,处以总计855.4万元的罚款。三家公司均不服税务行政处罚,将北京市国税局稽查局告到法院。日前,法院终审驳回了三家公司的上诉。

    笔者认为,发票的开具和取得,一般分为四种情况:一是真票真开,指的是公司到税务局购买发票后,在开具时如实填写商品名称及金额;二是真票假开,指的是公司到税务局购买发票后,在开具时所填写的内容与所售商品的名称和金额不相符(如开具大头小尾的发票、将生活用品开成办公用品等);三是假票真开,指的是用其他公司的发票来填开本公司所售商品,虽然填开的内容和金额是真实的,但由于发票不是本公司的,因此涉嫌偷逃税款;四是假票假开,指的是发票不是本公司的,同时填写的内容和金额也是虚假的。从以上四种情况看,作为开具方或取得发票方,只有第一种情况(真票真开)属于开具或取得真实的发票,其余三种情况均是开具或取得虚假发票。

    当税务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时,相关各方会按照以下四个基本步骤来进行判断。一是确立纳税事实并确定问题。纳税事实包括:是否有真实的业务发生,纳税人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合法,交易的各方是否有关联关系等等。从上述案件来看,相关各方没有发生真实的业务收入或支出,并为对方提供了虚假的票据,从而造成对方偷逃税款。二是找到相应依据。所有的结论都必须建立在依据充分的基础上。虽然三方也提供了相应的依据,但首要依据是没有实际业务的发生,所以次要依据提供的再充分也不能改变三家公司的违法行为。三是评价依据的重要性。当找到适用的依据后,要对依据进行评价,以确定它们是否适用于这些事实和问题,并且要评价它们的重要性。四是得出结论。也就是对每个依据,以及它们是怎样适用于所发生的事实和问题做出客观的结论。

    因此,纳税人只用发票去冲账,而不注意所报销费用的税务属性以及发票后面的证据链,这样的做法存在很大风险。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三个基本原则是“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及“数额合理”。然而,在税务处理中,部分企业往往将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唯一的标准来掌握,自然会导致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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