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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


时间: 2018-07-30 09:43 来源: 作者: 点击: 次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进行了修订。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对预录入编号、海关编号、境内收发货人、备案号、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征免性质、包装种类、标记唛码及备注、项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申报单位等栏目的填制要求做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二、新增“境外收发货人”、“货物存放地点”、“启运港”、“入境口岸/离境口岸”和“自报自缴”等5个栏目的填制要求。
 
  三、修改4个栏目的名称,将“收发货人”改为“境内收发货人”,将“进口口岸/出口口岸”改为“进境关别/出境关别”、将“装货港/指运港” 改为“经停港/指运港”,将“随附单证”改为“随附单证及编号”。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保税货物流转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
 
  六、新版通关参数可到海关总署门户网站(首页 > 在线服务 > 信息查询 > 通关参数)中“关检融合部分通关参数查询及下载”区域下载。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见附件)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2017年第69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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