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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资格认定与加计扣除研发费差异


时间: 2012-04-19 09:38 来源: 作者: 点击: 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分别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研发费加计扣除中研发费的归集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规定。两者均涉及研究开发费用,但存在如下几方面差异。
一、归集用途不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归集研发费的目的在于计算研发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这是申请时的一项必备条件;而加计扣除政策中,归集研发费是为了按其发生额的50%,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加计扣除。
    二、归集要求不同。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需在认定或汇缴备案时报送《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归集表》等相关资料;而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需履行备案手续,填报《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等相关资料。

    三、归集口径不同。两者虽为同一研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但8项费用的具体归集口径不同。总体来说,高新认定研发费的口径大于加计扣除中研发费的口径,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
    (一)人员人工。加计扣除中人员人工只包括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而高新认定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企业缴纳的研发人员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补助费、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等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直接投入。加计扣除中的直接投入包括材料、燃料、动力费用以及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制造费。而高新认定中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等。

    (三)折旧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加计扣除中该项只包括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而高新认定中还包括研发在用建筑物的折旧以及研发改建、修理中的长期待摊费用。

    (四)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高新认定规定的研发费第七项为“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而加计扣除的规定中没有这一项。两者对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处理是不同的,前者要求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后者要求委托开发的研发项目,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入研发费用,并无比例的要求,且在归集时要求受托方提供相应的费用支出明细表。

    (五)其他费用。由于高新认定时采取了不完全列举的方法,而加计扣除则采取正列举的方法,加计扣除政策中未列举的项目都不允许计入加计扣除的范围。而高新认定中的研发费还包括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因此,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应对同一研发项目分别归集,按照各自的归集口径和报送要求如实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附:南通市如皋地方税务局张小梅 顾娟
浅析高新企业认定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内容的差异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复审期间,高新技术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分别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研发费加计扣除中研发费的归集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规定,这其中就包括对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构成项目的详细规范。按照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要求,归集内容具体包括八大构成要素。这八大构成要素包括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和其他费用。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从事符合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只有八种符合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才可以加计扣除。两者虽同为研究开发费用,但由于适用政策的不同,还存在着差异,为了便于高新技术企业正确的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现将两者的差异进行如下对比:

  第一项是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属人员人工支出,据国科发火〔2008〕362号对高新认定研发费用归集的规定,人员人工包括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而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人员人工只 包括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第二项是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属于研发项目直接投入费用支出,据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直接投入是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经常要进行必要的科学实验,实验耗用的化学药品、实验动物发生的支出都是典型的直接投入。加计扣除中的直接投入包括材料、燃料、动力费用以及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制造费。而高新认定中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等。 对比之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内容在条款中明确列出,高新认定研发费用的范围远大于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内容。

  第三项是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加计扣除中该项只包括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而高新认定中还包括研发在用建筑物的折旧以及研发改建、修理中的长期待摊费用。

  第四项是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按财企[2007]194号文有关高新认定研发费用归集相关规定,该项费用属于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对应于高新认定的费用归集八大范围中属于其他费用。包括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高新认定条件中其他费用在不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的范围内性质划分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范围广于加计扣除对应项目。

  第五项是装备调试费,高新企业认定中的装备调试费包括在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而加计扣除中的装备调试费只包括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第六项是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中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加计扣除中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则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其他费用项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中规定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加计扣除中包括研产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由于高新认定时采取了不完全列举的方法,而加计扣除则采取正列举的方法,所以加计扣除政策中未列举的项目,都不允许计入加计扣除的范围。

  另外在归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归集范围与加计扣除费用归集范围归集用途和要求也不尽相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归集研发费的目的在于计算研发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这是申请时的一项必备条件;而加计扣除政策中,归集研发费是为了按其发生额的50%,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时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需在认定或汇缴备案时报送《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归集表》等相关资料;而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需履行备案手续,填报《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等相关资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中还提到了研究开发人数统计主要统计企业的全时工作人员,认定时,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来鉴别,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而加计扣除中无此项规定。

        综上,研发费用扣除项目要求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费用归集更为苛刻,但适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并不一定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即规定对纳税人自主知识产权、企业成长性等其他方面没有要求。把握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机会、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对企业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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