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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总叫停个税"双薪制"优惠后的税务筹划


时间: 2010-03-18 22:07 来源: 作者: 点击: 次


国家税务总局叫停“双薪制”导致了个人缴税增加,然而,我们可以应用自己的理财知识来合理筹划,从中寻找一种更为节税的税收筹划方案。我们认为几种不同的工资、奖金发放方式,能够有效地减少个人税负。

例如:李先生在2009年12月份取得工资、薪金收入6000元,以及第13个月工资、薪金6000元。如果按照此前的“双薪制”计税方法,12月应纳个税:(6000-2000)×15%-125=475元。(适用的是九级税率表中的三级税率15%);13个月工资、薪金应纳个税:6000×20%-375=825元,适应九级税率表中的四级税率20%,合计纳税1300元。

新政策出台(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后,要把2个月的工资合并按1个月的工资薪金扣税方法计税。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2000元,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20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将提高计税的适用税率档次,相应增加个税缴纳数额。

上例中,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后,双薪应纳税额为:(6000+6000-2000)×20%-375=1625元,全部适应九级税率表中的四级税率20%.这样就导致缴税比原来增加了325元。

叫停“双薪制”导致了个人缴税增加,然而,我们可以应用自己的理财知识来合理筹划,从中寻找一种更为节税的税收筹划方案。笔者认为几种不同的工资、奖金发放方式,能够有效地减少个人税负。

一是可以把“双薪”作为年终奖金发放。

如果按照年终奖的计算方法,则是按全年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数值再对应九级税率表的税率档次计税。假设取消“双薪制”后,把第13个月的工资与年终奖合并发放,那么,薪金部分应纳税为:(6000-2000)×15%-125=475元,对应九级税率表中的三级税率15%;年终奖应纳税为6000/12=500元(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率是一级税率5%),6000×5%=300元,合计纳税775元。这样就反而比“双薪制”计税方法下的1300元还减少了525元。

二是双薪发放遇到年终奖金临界点跳跃时,可分区考虑年终奖金和双薪的适当比例。

当然,第13个月工资与年终奖金相加还存在一个全年奖金除以12个月后数值临界点的问题。如果遇到临界点税率档次跳跃的问题,那就还要分区考虑多少工资累计到年终奖里面,多少工资作为双薪发放的问题。

例如,李先生在2009年12月份取得工资、薪金收入为6000元,年终奖金发放为6240元,这时薪金部分应纳税为:(6000-2000)×15%-125=475元,适用三级税率15%,而年终奖金6240/12=520元,适用二级税率10%,计算为:6240×10%-25=595元,合计纳税1070元。而如果是完全作为双薪发放,则要纳个税(6000+6240-2000)×20%-375=1673元。

如果发放6000元的工资,6000元的年终奖,240元的双薪,那么工资和双薪部分纳税为(6000+240-2000)×15%-125=511元,年终奖纳税为6000×5%=300,合计纳税为511+300=811元。这样,用年终奖和双薪组合消化第13个月工资就比单发放年终奖节省1070-811=259元;比单发放双薪要节省纳税1673-811=862元。这样就还能更好地起到节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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