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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如何处理


时间: 2010-03-31 09:30 来源: 作者: 点击: 次

 
问题

1、什么类型的研发费可以税前加计扣除?

2、符合标准的研发项目需要在什么时间向税务局报送审核?

3、报送审核准备什么资料?

 

解决依据

1、根据相关法规及调查,发生以下 1-8 类型的研发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

根据国税总局 2008-12-10 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内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 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 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 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2、根据上文的第十一条以及上海市国税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9 年 2 月 9 日颁布的 “关于转发《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一条,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 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 《上海市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按照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分类)

3、报送时间:企业最迟在次年的 3 月底前,将研发项目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2009 年度企业研发项 目资料可在今年 4 月 30 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相关参考资料: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本市
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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