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实物出资,未移交资产
2000年8月、200年11月,该公司股东何亚民、魏勇等以实务资产作价900万元对公司增资。该次增资履行了验资、工商变更登记等法定出资程序,但未对实物资产进行评估,作价依据不充分,也未办理实物资产的移交。
2003年9月23日,该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何亚民与魏勇分别以自有和筹集的货币资金700万元、200万元置换原以实物资产出资的注册资本。2003年9月24日,四川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川正会验字(2003)第082号”验资报告,认为“截至2003年9月16日止,贵公司已收到各股东缴纳的用于置换原实物资产出资的货币资金合计人民币900万元,其中何亚民700万元,魏勇200万元。”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公司2000年8月及11月两次增资的具体瑕疵为:股东虽履行了验资、工商变更登记等法定出资程序,但未对实物资产进行评估,作价依据不充分,也未办理实物资产的移交。但是上述股东已于2003年9月以货币资金置换该等实物资产,并于2003年9月29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资存在的瑕疵,不构成影响公司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解决分析:
这个解决是很漂亮的。很规范,没有任何空子可以钻。工商变更登记都办理了。但这里的关键不在于没有评估、作价不充分,而在于未办理实务资产的移交(当然这个未移交的原因可能很多,实物并不存在,或者被质押了等等)。
从法律上问题,这等于出资标的没出成,出资这事还弄完,做到一半。这还不是关键,你可能看不懂,第二次,你就明白了。
第二次、技术出资
2004年3月20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注册资本增加200万元增至1,200万元,其中何亚民增资160万元,魏勇增资40万元。增资方式为何亚民与魏勇以其拥有的证书号为第598458号的实用新型专利“V型选粉机”(专利号ZL03232784.6)出资,该专利经四川武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川武评[2004]第19号”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为953万元。四川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次出资出具了“川正会验字【2004】037号”验资报告,其中2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753万元计入资本公积。2004年4月16日,本次出资的专利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了专利权人变更登记。本次股权变更已于2004年6月14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何亚民和魏勇虽是本次用以出资专利的专利权人,但考虑到该专利权与利君有限当时的主营业务相关,且何亚民和魏勇在利君有限任职,因此该专利存在职务发明的可能。为规范股东出资行为并维护公司利益,2008年11月17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何亚民与魏勇以货币资金200万元补足前述出资,并于2008年12月16日将货币资金划入公司账户,也相应将原已记入公司资本公积的753万元进行了冲减。同时,何亚民和魏勇承诺放弃与该专利相关的所有权属。
看出差异没有,第一次办理了工商登记,第二次办不了了。核心的差异在哪里?第一次资产未移交,第二次“2004年4月16日,本次出资的专利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了专利权人变更登记”,东西已经进了公司了,增资的程序是完成了的,这是既定事实,改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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