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获悉,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市人保局正式下发通知,就贯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若干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本市参保人员流动到外省市就业的,除了可以转移接续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能转移12%的单位缴费。
不论户籍身份都有权参保
据悉,目前全国每年都有上亿的农民往返城乡就业。但由于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不高、政策不统一、不规范以及地区之间基金负担不平衡等原因,近年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的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跨省就业的人员,养老保险关系不能正常转移接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办不了退休、领不到养老金的个案也时有发生。在沿海一些地区,每逢两节还会出现大量农民工集中退保现象,直接损害了农民工的权益。
去年12月,国务院正式颁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并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由此,任何人不论户籍和身份,只要在城镇就业工作,都有权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且在流动到异地就业时,应该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保障性方面,流动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不论曾经在几个地方流动就业和参保转移,都应该保障其同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同时,流动就业人员无论在多少个地方流动就业,但养老保险关系在同一时期应该是唯一的,不会有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待遇也由一地统一支付。最后是分担性原则,对于流动参保人员最后的养老金支付责任,应由各流动转移地通过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部分统筹基金加以分担。
到外地就业可转移单位缴费
根据上海出台的处理意见,本市参保人员流动到外省市就业的,在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时,统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
同时,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转移。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本市的参保人员,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其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本市现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此外,外省市户籍迁入本市的从业人员,可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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