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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所得税处理亟待明确


时间: 2012-02-17 15:19 来源: 作者: 点击: 次

支持软件产业发展的《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国发18号文)2010年12月31日到期,《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下简称国发4号文)延续了国发18号文的政策,但对于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的所得税处理依旧是困扰软件企业的难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以下简称1号文)第一条“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明确了,18号文规定软件产业政策,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得以延续,但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以下简称151号文)的下发,却成为了广大软件企业甜蜜的困扰,困扰就在于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部分的所得税的处理。
151号文引入了“专项用途财政资金”,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其中“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1号文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1号文和151号文,结合起来看,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属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相关支出不允许扣除,其中用于研发的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不允许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上述问题,在基层税务机关层面也存在着困扰:


第一、软件产业政策的是否延续?

从行文角度,1号文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对软件产业税收政策表述是一致的,其中对即征即退增值税部分,25号文第一条第一项这样表述“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取得的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是实行免税处理的,其支出允许扣除,而按照151号文及相关规定,新企业所得税下这部分收入按不征税处理,同时其支出不允许扣除。这种变化属于实质性的政策变化,这种变化符合相关政策初衷呢。

第二、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对应支出如何认定?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对应支出如何认定,实际征管过程中依然存在着政策障碍:

1、支出时间没有明确?即收入是有时间性的规定,但支出没有实际规定;

2、是否允许存在结余?即不征税收入扣除支出,是否允许有结余;

3、支出内容(用途)没有明确的规定?1号文中明确“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其中扩大再生产的范围很广,用于缴纳企业所得税款是否允许?

征纳双方共同存在的困扰,结果出现了很奇怪的现象,即企业有不征税收入,但是没有支出的发生。

随着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理解和执行的深入,以及国内财政环境的变化,执法规范的程度的提高,部分基层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对增值税即征即退部分支出予以明细,进行相应的调整,其主要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要求企业纳税人对增值税即征即退部分单独核算,支出予以明细从而进行进一步调整。

部分企业为了消除税企相关争议,将增值税即征即退部分申报为应税收入处理,一方面解决支出无法明细的问题,另一方面充分享受研究开发费用扣除的优惠。

但是上述处理一方面存在政策缺陷即没有“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部分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也有违国家对软件产业政策扶持的初衷,特别是国发4号文进一步明确了对软件产业扶持政策,强调了继续实施国发18号文件明确的政策,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征纳双方都等待新的支持软件产业政策能明确,14号文配套企业所得税文件迟迟未发,又临企业所得税汇算之际,希望政策制定者尽快明确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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