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资企业年检和外企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的公告 (上海)
2012-3-12 16:46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有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和《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将于2012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2011年度联合年检和接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11年度报告的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于2011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参加2011年度联合年检,参检企业应于2012年3月1日起通过上海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网站(www.LHNJ.gov.cn)申报联合年检(工商年检除外),并于6月30日前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统计局提交联合年检报告书。各部门具体要求和集中受理时间详见联合年检网站年检须知(外汇年检请参见外汇年检须知)。
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承包商)和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的经营性分支机构,还应于2012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sgs.gov.cn)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www.saic.gov.cn)申报2011年度工商年检(详见网站年检须知),并按规定报送年检材料。国家工商总局直接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总局办理年检。
三、2011年12月31日前登记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于2012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sgs.gov.cn)申报2011年度报告(详见网站申报须知),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四、企业申报年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截止日期为2012年6月30日,凡逾期申报年检或提交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对逾期未申报联合年检的企业,外资管理部门也将依法进行处理,直至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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